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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情報機關對於掩護機構服務人員,應於遴聘前進行資格審查。
  2. 掩護機構服務人員對於因職務上所知悉之機密,應依法保密,並簽具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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