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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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第6條的規定如下: 1. 如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涉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的情形,他們出境前應經所屬情報機關的首長核准。在管制期滿後,同樣需要經過首長的核准。 例如,如果一位掩護機構服務人員要前往國外出差並且涉及國家機密,他需要向所屬情報機關的首長申請許可。首長會根據情況決定是否核准該人員的出境。 2. 第1項的規定也適用於不涉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的人員。 換言之,不論是否涉及國家機密,所有掩護機構服務人員在出境前都需要得到所屬情報機關首長的核准。 3. 前兩項的人員如果前往大陸地區,返國後需要接受安全查核。 舉例來說,一位掩護機構服務人員前往大陸地區出差後返回國內,他們需要接受相應的安全查核程序。 參考來源: - 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 第二十六條條文
- 核名詞
- 非名詞
-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2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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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