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6

快速跳轉
  1. 1.掩護機構服務人員有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之情形者,其出境應經所隸屬之情報機關首長准。管制期滿後,亦同。
  2. 2.前項規定,對屬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之人員,亦適用之。
  3. 3.前二項人員前往大陸地區,應於返國後接受安全查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第6條的規定如下: 1. 如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涉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的情形,他們出境前應經所屬情報機關的首長核准。在管制期滿後,同樣需要經過首長的核准。 例如,如果一位掩護機構服務人員要前往國外出差並且涉及國家機密,他需要向所屬情報機關的首長申請許可。首長會根據情況決定是否核准該人員的出境。 2. 第1項的規定也適用於不涉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的人員。 換言之,不論是否涉及國家機密,所有掩護機構服務人員在出境前都需要得到所屬情報機關首長的核准。 3. 前兩項的人員如果前往大陸地區,返國後需要接受安全查核。 舉例來說,一位掩護機構服務人員前往大陸地區出差後返回國內,他們需要接受相應的安全查核程序。 參考來源: - 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6 條規定:「掩護機構服務人員有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之情形者,其出境應經所隸屬之情報機關首長核准。管制期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