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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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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護機構服務人員有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二十六條
之情形者,其出境應經所隸屬之情報機關首長
核
准。管制期滿後,亦同。
前項規定,對
非
屬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二十六條
之人員,亦適用之。
前二項人員前往大陸地區,應於返國後接受安全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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