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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掩護機構服務人員有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之情形者,其出境應經所隸屬之情報機關首長准。管制期滿後,亦同。
  2. 前項規定,對屬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之人員,亦適用之。
  3. 前二項人員前往大陸地區,應於返國後接受安全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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