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掩護機構服務人員領有月退休金(俸)者,待遇支給標準如下: 一、擔任領導職者,每年支領之待遇,與其同年度支領之退休給與加總後,不得超過中央機關部會級特任首長待遇。 二、擔任研究職或其他職務者,每年支領之待遇,與其同年度支領之退休給與加總後,不得超過中央機關部會級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政務次長待遇。
- 掩護機構服務人員得支領考核獎金及年終工作獎金,均列入前項待遇計算。但領有退休(伍、職)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者,不得再支領年終工作獎金。
- 掩護機構服務人員不得受分派股息及紅利。
- 違反前三項規定者,其隸屬之情報機關應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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