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第5條的規定,掩護機構服務人員領有月退休金(俸)時的待遇支給標準如下: 1. 擔任領導職的掩護機構服務人員,每年的待遇不得超過該年度中央機關部會級特任首長的待遇加上其同年度退休給與的總和。 2. 擔任研究職或其他職務的掩護機構服務人員,每年的待遇不得超過該年度中央機關部會級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政務次長的待遇加上其同年度退休給與的總和。 此外,掩護機構服務人員可以獲得考核獎金和年終工作獎金,這些獎金都會被計入上述待遇計算。不過,如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已經領取了退休(伍、職)軍公教人員的年終慰問金,則不能再領取年終工作獎金。 此外,掩護機構服務人員不得接受分派的股息和紅利。如果有違反上述三項規定的情況,其所屬的情報機關應該追繳相應的金額。
- 退休金名詞
- 核名詞
- 慰問金名詞
- 追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