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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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掩護機構服務人員之聘(僱)期如下: 一、領導職人員:其聘期以二年為原則。期滿後,視工作績效,簽奉隸屬之情報機關首長核可後,得續聘一次,最長二年。但擔任董事長或相當職務者,得視需要再續聘一次。 二、研究職人員:其聘期以二年為原則。期滿後,視研究績效,簽奉隸屬之情報機關首長核可後,得續聘之。但每次續聘聘期不得超過一年。 三、前二款以外之人員聘(僱)期均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 2.前項第一款所稱之領導職者,係指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總經理或其他相類職位。副主管,亦同。
- 3.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人員離開原職務,不得再於同一情報機關所屬掩護機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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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關於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第4條,根據該法規的內容,可以進行如下逐條解釋: 1. 根據該條第一款,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的聘(僱)期有以下規定: - 領導職人員:聘期為2年,並可視工作績效延長一次,最長可延長至2年。如果擔任董事長或相當職務,則可再延長一次,視需要。 - 研究職人員:聘期為2年,並可視研究績效延長,但每次延長不得超過1年。 - 其他人員:聘(僱)期為1年,期滿可續聘,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 2. 根據該條第二款,領導職者指的是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總經理或其他相類職位。副主管也同樣適用。 3. 根據該條第三款,第一款和第三款之人員離開原職務後,不得再在同一情報機關所屬的掩護機構服務。 參考資料: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150087)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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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