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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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掩護機構應對其服務人員實施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
- 2.平時考核應包括工作、操行、學識及才能等。由掩護機構各級主管(以下簡稱各級主管)依據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及公平客觀之原則辦理。
- 3.年度考核由各級主管就其一年內之工作表現、操行、學識、才能,予以初評後,送隸屬之情報機關覆評。
- 4.年度考核成績優異者,得作為續聘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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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国家情报工作掩护机构服务人员管理及监督办法第9条,该条款规定了掩护机构对其服务人员进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内容和程序。 根据第1条,掩护机构有责任对其服务人员进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这意味着机构需要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综合评估,以了解他们的工作表现和整体素质。 根据第2条,平时考核应包括工作、操行、学识和才能等方面。考核程序应根据分层责任原则,由掩护机构各级主管负责进行,并且应遵循授权和公平客观原则。 根据第3条,年度考核由各级主管根据服务人员一年内的工作表现、操行、学识和才能进行初评,并将结果提交给所属情报机关进行复评。这意味着在年度考核中,掩护机构的主管将对服务人员的综合表现进行评估,并经情报机关的复评确认。 根据第4条,年度考核成绩优异者可以作为续聘服务的依据。这意味着在年度考核中表现出色的服务人员有可能获得合同的续签。 根據以上解釋,掩護機構在管理和監督服務人員方面,對其進行平時和年度考核是非常重要的。通過平時考核,掩護機構能夠評估服務人員的工作表現和整體素質,並根據年度考核的成績,確定服務人員是否符合續聘的條件。这些考核将有助于保持掩护机构内勤务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果。这些考核必須由主管層逐級負責,以确保公正和客观性。
- 核與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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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