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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掩護機構應對其服務人員實施平時考核與年度考
  2. 平時考核應包括工作、操行、學識及才能等。由掩護機構各級主管(以下簡稱各級主管)依據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及公平客觀之原則辦理。
  3. 年度考核由各級主管就其一年內之工作表現、操行、學識、才能,予以初評後,送隸屬之情報機關覆評。
  4. 年度考核成績優異者,得作為續聘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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