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第12條》,情報機關在執行對涉嫌間諜行為的反爭取運用時,需事先準備反爭取運用計畫書,並函請主管機關核可後方能進行。該反爭取運用計畫書應當包括以下事項:專案名稱、案情、涉及人員的基本背景資料,以及反爭取運用的方式、途徑和期間。在主管機關審定核可前,情報機關應向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匯報,並需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或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同意。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