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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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第13條,當涉嫌間諜行為的違法人員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時,情報機關應立即將案件移送司(軍)法機關偵辦:無配合意願、有逃亡或自裁之意圖、隱瞞案情、消極抗拒、無具體成效。 根據前項規定,在情報機關移送案件前,應將預備移送的對象和內容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在主管機關回覆同意之前,情報機關不得核准涉嫌間諜行為的違法人員的出境申請,並應采取適當措施以避免逃亡。在必要時,情報機關可以在通報主管機關後,函請司(軍)法機關根據法律采取出境管制措施。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國防部情報局。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2021 年 1 月 20 日修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合意名詞
- 意圖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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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