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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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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反爭取運用提出經主管機關可後,涉嫌間諜行為之違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情報機關應立即將案件移送司(軍)法機關偵辦: 一、無配合意願。 二、有逃亡或自裁之意圖。 三、隱瞞案情。 四、消極抗拒。 五、無具體成效。
  2. 2.情報機關依前項規定移送案件前,應將預備移送之對象及內容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為之。
  3. 3.前二項情形在主管機關尚未回覆同意前,情報機關對涉嫌間諜行為之違常人員出境申請,不得核准,並應採取適當措施避免逃亡,必要時得於通報主管機關後,函請司(軍)法機關依法採取出境管制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第13條,當涉嫌間諜行為的違法人員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時,情報機關應立即將案件移送司(軍)法機關偵辦:無配合意願、有逃亡或自裁之意圖、隱瞞案情、消極抗拒、無具體成效。 根據前項規定,在情報機關移送案件前,應將預備移送的對象和內容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在主管機關回覆同意之前,情報機關不得核准涉嫌間諜行為的違法人員的出境申請,並應采取適當措施以避免逃亡。在必要時,情報機關可以在通報主管機關後,函請司(軍)法機關根據法律采取出境管制措施。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國防部情報局。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2021 年 1 月 20 日修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合意名詞
  • 意圖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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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第 13 條規定:「反爭取運用提出經主管機關核可後,涉嫌間諜行為之違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情報機關應立即將案件移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