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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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規定: 1. 如果掩護機構是法人型態,解散後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清算。清算完結後,剩餘的財產應歸屬於國庫,而該機構的人員則應被解聘或資遣。 2. 如果掩護機構不是法人型態,解散的程序應根據相關法令進行。 論據: 根據上述法條的解釋,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解散後,不論是法人型態還是非法人型態,都需要依法律規定進行相應的程序。對於法人型態的掩護機構,必須進行清算,並將剩餘財產交由國庫管理,同時解聘或資遣相關人員。對於非法人型態的掩護機構,解散的程序則應依照其他相關法令的要求進行。 此解釋來自於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本身,並未有其他具體法律、文件或案例作為明確的指引。因此,在進一步了解和研究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的相關法規和法案時,可以尋找更多參考資料來確定該條例的具體解釋和應用情況。
- 法人名詞
- 資遣名詞
- 非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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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