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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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情報機關得指定現職或遴聘(僱)退(離)職人員前往掩護機構任(兼)職。必要時,得以掩護身分為之。
- 2.現職人員於掩護機構兼職者,不得重複支領薪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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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我所了解到的資料,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情報機關有權指定現職或遴聘(僱)退(離)職人員前往掩護機構任(兼)職。在必要時,他們可以以掩護身分執行工作。這意味著情報機關可以選擇現任人員或徵聘退休人員在掩護機構工作,並且在需要時,他們可以使用假身分來履行職責。 2. 根據同條第2項規定,已經在情報機關現任職的人,如果被指派兼職在掩護機構,則不能重複獲得薪資。這表示該人在兼職期間是不能同時領取雙份薪資的。 请教您的问题并没有提到任何与"国家情报工作掩护机构设置及管理办法第12条"相关的信息。以上答案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进一步解释或针对其他具体法律条款进行解释,请提供更详细的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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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