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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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護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委員會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建請各該情報機關停止編列預算支應或建請解散之: 一、財務收支無合法原始憑證或完備之會計紀錄。 二、隱匿財產狀況或妨礙委員會檢查、稽核。 三、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 四、所屬人員違反安全紀律、不接受考核或考核未通過。 五、受情報機關之委託辦理業務,不遵行有關政策之決定。 六、有暴露掩護機構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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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1條明確規定了掩護機構的糾正措施與解散條件: 一、財務收支無合法原始憑證或完備之會計紀錄。這表示掩護機構在財務管理上必須有合法的原始憑證和完整的會計紀錄。如果缺乏這些必要的文件和紀錄,委員會可以要求糾正,並要求改善。如果在限期內沒有進行改善,委員會可以建議停止編列預算支應或解散掩護機構。 二、隱匿財產狀況或妨礙委員會檢查、稽核。這指的是掩護機構不得隱藏財產狀況,也不得妨礙委員會對其進行檢查和稽核。如果掩護機構隱匿財產或妨礙委員會的監督工作,委員會可以要求糾正,並要求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的話,可以建議停止編列預算支應或解散掩護機構。 三、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這表示掩護機構在報告業務和財務方面必須誠實和真實。如果發現掩護機構提供的業務和財務報告不真實,委員會可以要求糾正,並要求改善。逾期不改善的話,可以建議停止編列預算支應或解散掩護機構。 四、所屬人員違反安全紀律、不接受考核或考核未通過。這要求掩護機構的人員必須遵守安全紀律,受到考核並通過考核。如果發現掩護機構的人員違反安全紀律,拒絕接受考核或考核未通過,委員會可以要求糾正,並要求改善。逾期不改善的話,可以建議停止編列預算支應或解散掩護機構。 五、受情報機關之委託辦理業務,不遵行有關政策之決定。這指的是掩護機構在受情報機關委託辦理業務時必須遵守相關政策的決定。如果發現掩護機構不遵行相關政策的決定,委員會可以要求糾正,並要求改善。逾期不改善的話,可以建議停止編列預算支應或解散掩護機構。 六、有暴露掩護機構之虞。這表示如果掩護機構存在被暴露的風險,委員會可以要求糾正,並要求改善。逾期不改善的話,可以建議停止編列預算支應或解散掩護機構。 綜上所述,根據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如果掩護機構存在以上情形之一且逾期不改善,委員會可以建議停止編列預算支應或解散該機構。 參考資料: - 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 檔案法 - 政府資訊公開法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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