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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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以下簡稱掩護機構),係指為有效執行國家情報工作之必要,由情報機關設立之商號、法人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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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2 條,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指的是為了有效執行國家情報工作所設立的商號、法人或團體。根據此條文,情報機關可以設立掩護機構,以保障國家情報工作的有效執行。根據最新的相關法規,目前沒有找到與此條文相關的具體範例資料。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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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