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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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機關為監督掩護機構,應設情報工作掩護機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其職掌如下: 一、掩護機構設置及解散之審議事項。 二、掩護機構人員之紀律查察、資格審查及考核事項。 三、掩護機構財產保管及財務管理稽核事項。 四、其他奉情報機關首長交辦與掩護機構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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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情報機關為監督掩護機構,應設情報工作掩護機構管理委員會。該委員會的職掌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掩護機構設置及解散的審議事項:委員會負責審議掩護機構的設置和解散相關的事項,這涉及到該機構的成立和終止程序。 2. 掩護機構人員的紀律查察、資格審查及考核事項:委員會負責監督掩護機構人員的紀律行為,進行紀律查察;同時也負責審查和評估該機構人員的資格,以及進行相應的考核工作。 3. 掩護機構財產保管及財務管理稽核事項:委員會負責監督掩護機構的財產保管以及財務管理的稽核工作。 4. 其他奉情報機關首長交辦與掩護機構有關之事項:在情報機關首長交辦的其他與掩護機構相關的事項中,委員會也有參與和處理的職責。 這些職掌的描述主要基於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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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