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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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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委員會業務;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會務,均由情報機關首長指定之人員擔任;委員八至十二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情報機關派(聘)適當人員擔任。
  2. 2.前項委員成員應包含人事、政風(戰)、主計、督(監)察單位主管。
  3. 3.委員會成員為無給職。
  4. 4.委員任期均為一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由情報機關人員派兼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該條有以下多項款: 1. 根據第1項規定,該委員會應該由召集人、副召集人和其他委員組成。召集人與副召集人由情報機關首長指定,其他委員則由情報機關派遣或聘用適當人員擔任。委員數量在8至12人之間,其中召集人和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 舉例來說,假設某一情報機關的首長指定A為召集人,B為副召集人,並且該機關派遣或聘用C、D、E等人為其他委員,則該委員會的組成符合上述規定。 2. 根據第2項規定,委員會的成員應當包含人事、政風(戰)、主計以及督(監)察單位的主管。 舉例來說,如果委員會的成員中包含了人事主管、政風(戰)主管、主計主管和督(監)察單位主管,則該成員組成也符合上述規定。 3. 根據第3項規定,委員會的成員不享受任何報酬或職位。 這意味著委員會的成員並不會因為擔任委員的職務而獲得任何報酬或特殊職位。 4. 根據第4項規定,委員的任期為一年,可以續聘。然而,由情報機關人員擔任的委員應該隨著其本職的進退。 舉例來說,假設某一委員的任期為一年,並且在任期結束後獲得了續聘,但如果該委員是由情報機關人員擔任的,並且該人員已經離職,則該委員將不再具有資格擔任委員。 以上是根據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第4條的解釋和舉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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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委員會業務;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會務,均由情報機關首長指定之人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