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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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委員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 2.委員會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
- 3.委員會之決議,須有出席委員逾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主席不參與表決。但表決正反意見人數相同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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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了有關該機構委員會的會議程序和決議方式。根據該條第1項,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如果召集人無法出席或因故缺席,則由副召集人代理。根據第2項,委員會的開會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根據第3項,委員會的決議需要有超過一半的出席委員同意,主席不參與表決。但如果正反意見人數相同,則由主席裁決。 依照這些規定,委員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是負責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人,如果召集人無法出席,則由副召集人代理。委員會的開會需要有超過三分之二的委員出席。決議的通過需要有超過一半的出席委員同意,但如果正反意見人數相同,則由主席決定。 相關參考資料的一個例子是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根據這條法規召開年度會議,並根據出席人數是否達到三分之二的要求來確定會議是否開始。另一個例子是在委員會進行決議時,如果正反意見的委員人數相同,主席根據這條法規來決定是否通過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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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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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