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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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情報機關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 2.委員會成員對於因職務上所知悉之機密,應依法保密。
- 3.情報機關得對委員會成員進行定期或不定期之安全查核。
- 4.前項查核之程序及內容,準用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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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如下: 1. 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情報機關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根據這條法規,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的委員會所需的經費,將由相關的情報機關在其預算中提供。 2. 委員會成員對於因職務上所知悉之機密,應依法保密。 根據這條法規,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的委員會成員必須依法保守職務上所知悉的機密,不能進行洩漏。 3. 情報機關得對委員會成員進行定期或不定期之安全查核。 根據這條法規,情報機關有權對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的委員會成員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查核,以確保他們遵守保密規定。 4. 前項查核之程序及內容,準用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之規定。 根據這條法規,關於情報機關對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的委員會成員進行安全查核的程序及內容,將適用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 [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公布日期](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27) -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公布日期](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90059)
- 核名詞
-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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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