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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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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護機構之設置,由情報機關所屬業務單位(以下簡稱業務單位)視其任務需求,就下列各款詳為評估後,送請委員會審議,並陳報情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依法設置。解散時,亦同。 一、可否滿足情報工作推動之任務需求。 二、設置型態之可行性。 三、情蒐效益及風險性。 四、預期成果之合理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第7條,掩護機構的設置由情報機關所屬業務單位根據任務需求進行評估,並提交給委員會審議,最後經情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依法設置。解散時也是相同的程序。根據該條規定,設置掩護機構需要評估以下幾項事項:一、能否滿足推動情報工作的任務需求;二、設置的型態是否可行;三、情報蒐集的效益和風險性;四、預期成果的合理性。具體實施時應根據相關法規和情報機關的需求進行評估和判斷。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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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掩護機構之設置,由情報機關所屬業務單位(以下簡稱業務單位)視其任務需求,就下列各款詳為評估後,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