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掩護機構之設置,由情報機關所屬業務單位(以下簡稱業務單位)視其任務需求,就下列各款詳為評估後,送請委員會審議,並陳報情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依法設置。解散時,亦同。 一、可否滿足情報工作推動之任務需求。 二、設置型態之可行性。 三、情蒐效益及風險性。 四、預期成果之合理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第7條,掩護機構的設置由情報機關所屬業務單位根據任務需求進行評估,並提交給委員會審議,最後經情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依法設置。解散時也是相同的程序。根據該條規定,設置掩護機構需要評估以下幾項事項:一、能否滿足推動情報工作的任務需求;二、設置的型態是否可行;三、情報蒐集的效益和風險性;四、預期成果的合理性。具體實施時應根據相關法規和情報機關的需求進行評估和判斷。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