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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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護機構設置後,業務單位應檢具以下資料送委員會備查: 一、掩護機構之組織編制、人員、財務管理等相關規定。 二、掩護機構人員個人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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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業務單位在掩護機構設置後需要準備以下資料提供給相關委員會備查:一、掩護機構的組織編制、人員、財務管理等相關規定。二、掩護機構人員的個人基本資料。 參考資料: - 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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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