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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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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護機構設置後,業務單位應檢具以下資料送委員會備查: 一、掩護機構之組織編制、人員、財務管理等相關規定。 二、掩護機構人員個人基本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業務單位在掩護機構設置後需要準備以下資料提供給相關委員會備查:一、掩護機構的組織編制、人員、財務管理等相關規定。二、掩護機構人員的個人基本資料。 參考資料: - 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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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掩護機構設置後,業務單位應檢具以下資料送委員會備查: 一、掩護機構之組織編制、人員、財務管理等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