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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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或協助執行督察調查有功之人員,得視其確保國家情報工作安全之程度,依相關法令辦理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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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第 15 條,執行或協助執行督察調查有功之人員,可以根據相關法令進行獎勵,具體獎勵方式和程度視該人員對於確保國家情報工作安全的貢獻程度而定。參考資料中未提供關於該條款的具體範例,可能需要參考相關法令和法規以瞭解更多細節。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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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