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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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督察單位就本機關執行國家情報工作之事項,應定期實施督導考核,並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督考成效報送主管機關備查。
- 2.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就情報督察事項,對各情報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工作督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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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第14條,督察單位應該定期實施督導考核,並在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報告督考成效。此外,主管機關如果認為有必要,可以對各情報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督訪。 參考資料: -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140020)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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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