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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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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督察單位就本機關執行國家情報工作之事項,應定期實施督導考,並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督考成效報送主管機關備查。
  2. 2.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就情報督察事項,對各情報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工作督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第14條,督察單位應該定期實施督導考核,並在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報告督考成效。此外,主管機關如果認為有必要,可以對各情報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督訪。 參考資料: -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140020)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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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第 14 條規定:「督察單位就本機關執行國家情報工作之事項,應定期實施督導考核,並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督考成效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