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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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第13條的規定: 1. 調查結果有公開之必要者,可以經過權責長官核定後公開。不過,如果這些調查結果屬於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第1項所列的事項,則不得進行公開。 2. 調查結果可以被製作成教育宣導資訊。但是這些資訊不得涉及到工作模式,並且應該對相關人員的真實身分進行隱蔽。 這些是根據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第13條所提供的資訊。該法條強調了保護國家機密和相關人員的身分隱蔽的重要性。儘管這些調查結果可以公開或製作成教育宣導資訊,但必須在確保國家機密和相關人員隱私的前提下進行。
- 核定名詞
- 第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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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