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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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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後發現受調查人涉及犯罪嫌疑者,應將涉案人員及相關人、事、物證,移(函)送司(軍)法檢察機關依法處理;認屬違反行政法令者,應簽陳機關首長懲處或函請權責機關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第12條規定,若經調查後發現受調查人涉及犯罪嫌疑,應將相關涉案人員、事項及物證轉送司法或軍法檢察機關依法處理。如果認定是違反行政法令的情況,則應由簽陳該機關首長懲處或函請權責機關處理。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可能是《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本身,或者是相關的司法或軍法檢察相關法律和法規。具體舉例來說,《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第12條可能透過引用其他法律條文,例如刑事訴訟法、警察法等等來支持其指示。

  • 物證名詞
  • 行政法令名詞
  • 懲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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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第 12 條規定:「調查後發現受調查人涉及犯罪嫌疑者,應將涉案人員及相關人、事、物證,移(函)送司(軍)法檢察機關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