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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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第12條規定,若經調查後發現受調查人涉及犯罪嫌疑,應將相關涉案人員、事項及物證轉送司法或軍法檢察機關依法處理。如果認定是違反行政法令的情況,則應由簽陳該機關首長懲處或函請權責機關處理。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可能是《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本身,或者是相關的司法或軍法檢察相關法律和法規。具體舉例來說,《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第12條可能透過引用其他法律條文,例如刑事訴訟法、警察法等等來支持其指示。
- 物證名詞
- 行政法令名詞
- 懲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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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