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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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第11條,當督察單位發現屬應秘密之資訊可能或已遭刺探、收集、洩漏、交付、毀棄、損壞或隱匿時,應立即向機關首長報告。在核定後,督察單位應通報主管機關及權責機關,並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然而,如果該資訊涉及其他機關,則督察單位應立即通知相關機關。 參考資料: -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行政院國家安全辦公室)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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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