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第 10 條,進行以下釋義: 第一項: - 調查報告應以書面方式製作,並包括下列事項: 1. 案情摘要。 2. 受調查人及相關人員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以及其他足以識別其身份的特徵。 3. 調查情況的描述。 4. 研判分析。 5. 檢討處置。 6. 建議。 7. 其他相關事項。 8. 佐證資料。 第二項: - 對於第四條第二項所述的案件調查結果,應彙整調查報告並附上處置建議。 - 該報告經機關首長核定後,應送交主管機關進行核備。 範例參考資料: -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立法說明資料,行政院資安處網站,2021年3月2日更新,https://sscd.moi.gov.tw/DFPrint.aspx?o=30&p=760 -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全文,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站,https://tw.gov-law.com/law/%E5%9C%8B%E5%AE%B6%E6%83%85%E5%A0%B1%E5%B7%A5%E4%BD%9C%E7%9D%A3%E5%AF%9F%E8%BE%A6%E6%B3%95
- 關係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