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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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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調查結果應以書面製作調查報告,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情摘要。 二、受調查人、關係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三、調查情形。 四、研判分析。 五、檢討處置。 六、建議。 七、其他事項。 八、佐證資訊。
  2. 2.第四條第二項之案件調查結果,應彙整調查報告暨處置建議,經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報送主管機關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第 10 條,進行以下釋義: 第一項: - 調查報告應以書面方式製作,並包括下列事項: 1. 案情摘要。 2. 受調查人及相關人員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以及其他足以識別其身份的特徵。 3. 調查情況的描述。 4. 研判分析。 5. 檢討處置。 6. 建議。 7. 其他相關事項。 8. 佐證資料。 第二項: - 對於第四條第二項所述的案件調查結果,應彙整調查報告並附上處置建議。 - 該報告經機關首長核定後,應送交主管機關進行核備。 範例參考資料: -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立法說明資料,行政院資安處網站,2021年3月2日更新,https://sscd.moi.gov.tw/DFPrint.aspx?o=30&p=760 -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全文,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站,https://tw.gov-law.com/law/%E5%9C%8B%E5%AE%B6%E6%83%85%E5%A0%B1%E5%B7%A5%E4%BD%9C%E7%9D%A3%E5%AF%9F%E8%BE%A6%E6%B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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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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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第 10 條規定:「調查結果應以書面製作調查報告,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情摘要。 二、受調查人、關係人之姓名、出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