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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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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督察單位執行調查工作,應將涉及影響國家情報工作之可疑徵候及安全顧慮,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行之。
  2. 2.前項調查有重大影響國家情報工作遂行者,應同時報送主管機關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第 4 條的規定,國家情報工作督察單位在執行調查工作時,應將涉及影響國家情報工作之可疑徵候及安全顧慮提請機關首長核定後進行。如果該調查對國家情報工作有重大影響的話,則應同時報送主管機關核備。 參考資料: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範例:如果在調查過程中發現一個威脅國家安全的可疑情報,督察單位應該將這個情報提報給相關機關的首長,經首長核定後進行調查。如果調查結果顯示這個可疑情報對國家情報工作的影響尤其重大,督察單位還應將這個情報報送主管機關核備。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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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第 4 條規定:「督察單位執行調查工作,應將涉及影響國家情報工作之可疑徵候及安全顧慮,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行之。前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