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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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第3條規定督察單位的工作項目包括監督與查察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的資訊的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反制外國或敵對勢力對國家進行情報工作的措施,監督與查察情報人員身分、行動或通訊的安全管制等事項,調查涉及洩漏或交付國家情報應秘密資訊的犯罪偵查事項,以及監督與查察其他與國家情報工作有關的安全稽核、協調配合等事項。此外,根據相關法令,也另行辦理反制間諜及安全查核工作事項。根據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第3條所述,該法條明確列舉了督察單位的工作項目,包括資訊監督與查察,反制措施監督與查察,情報人員安全監督與查察,涉及洩漏或交付國家情報的調查,以及其他與國家情報工作有關的監督與查察。據此,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第3條對督察單位的工作範圍及職責作了詳細的規定。參考資料:「修定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中華民國行政院新聞稿,2021年5月7日,https://www.ey.gov.tw/Page/FA69940FDDA94DFD/ee51b733-c869-4b13-bd6d-cfcf3e2a0017
- 核名詞
- 偵查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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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