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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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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情報機關首長應指定所屬之保防、督察、政風或其他同性質單位(以下簡稱督察單位),負責綜理本辦法所定事項。
  2. 2.主管機關統合指導、協調、支援各情報機關督察單位或人員執行督察工作。
  3. 3.為執行前項工作,主管機關得召開國家情報督察工作協調會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第2條,該條規定了以下幾個事項: 1. 各情報機關首長應指定所屬之保防、督察、政風或其他同性質單位(以下簡稱督察單位),負責綜理本辦法所定事項。 根據此規定,各情報機關的首長應該指定一個督察單位,該單位負責綜理本辦法所定的事項。這些事項可能包括監督機關內部的保防、督察和政風等工作。 2. 主管機關統合指導、協調、支援各情報機關督察單位或人員執行督察工作。 根據此規定,主管機關有責任統合指導、協調和支援各情報機關的督察單位或人員執行督察工作。這意味著主管機關應該提供必要的指導、協調和支援,確保督察工作得以順利執行。 3. 為執行前項工作,主管機關得召開國家情報督察工作協調會報。 根據此規定,為了執行前面提到的工作,主管機關可以召開國家情報督察工作協調會報。這個會報的目的是為了協調各機關之間的督察工作,確保其有效執行。 參考資料: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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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第 2 條規定:「各情報機關首長應指定所屬之保防、督察、政風或其他同性質單位(以下簡稱督察單位),負責綜理本辦法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