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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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程序發動前應訂定調查計畫,經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行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調查對象、重點、地點。 二、預訂進度。 三、調查要領。 四、調查步驟。 五、使用之器材工具及協助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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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第5條,調查程序發動前應訂定調查計畫,經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行之,其內容應包括以下事項: 一、調查對象、重點、地點:調查計畫中需要明確指定調查的對象、重點和地點。例如,如果是針對某個組織或個人進行調查,就需要在計畫中明確指出。 二、預訂進度:調查計畫中需要訂定預期的進度,即預計在何時完成調查的各個階段以及整個調查的時間框架。 三、調查要領:調查計畫中需包含調查的方法和技巧,以及所需使用的特定技術或工具。 四、調查步驟:調查計畫中需清楚列出調查的步驟和程序,包括資料蒐集、證據收集、訊問或訪談等。 五、使用之器材工具及協助人力:調查計畫需明確列出所需使用的器材、工具、科技以及協助的人力資源,以確保調查的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最新修訂的國家情報工作相關法規文件。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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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