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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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第6條,調查期間如果发现有涉及其他機關人員的情况,为了瞭解事实和证据的必要性,可以协调其他情報機關督察單位或政風單位等来协助进行调查;必要时,也可以向主管機關报告协调。这条法规强调了在调查过程中,协调其他单位的重要性,并且允许向上级机关寻求协调帮助。
- 證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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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