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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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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期間發現有涉及其他機關人員時,為瞭解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協調其他情報機關督察單位或政風單位等協助辦理之;必要時,並得報請主管機關協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第6條,調查期間如果发现有涉及其他機關人員的情况,为了瞭解事实和证据的必要性,可以协调其他情報機關督察單位或政風單位等来协助进行调查;必要时,也可以向主管機關报告协调。这条法规强调了在调查过程中,协调其他单位的重要性,并且允许向上级机关寻求协调帮助。

  • 證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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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第 6 條規定:「調查期間發現有涉及其他機關人員時,為瞭解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協調其他情報機關督察單位或政風單位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