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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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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單位調查事實及證據時,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三條有關「職權調查原則」、「自行提出證據及申請調查證據」、「調查證據之書面紀錄」、「相關之人到場陳述之通知」、「必要文書等提供之要求」、「鑑定人」、「勘驗」、「採證之法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第7條規定,在督察單位調查事實及證據時,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36條至第43條有關「職權調查原則」、「自行提出證據及申請調查證據」、「調查證據之書面紀錄」、「相關之人到場陳述之通知」、「必要文書等提供之要求」、「鑑定人」、「勘驗」、「採證之法則」等相關規定辦理。然而,由於提供的上述資料並未包含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第7條的完整內容,以及具體的範例,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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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第 7 條規定:「督察單位調查事實及證據時,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三條有關「職權調查原則」、「自行提出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