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督察單位調查事實及證據時,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三條有關「職權調查原則」、「自行提出證據及申請調查證據」、「調查證據之書面紀錄」、「相關之人到場陳述之通知」、「必要文書等提供之要求」、「鑑定人」、「勘驗」、「採證之法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第7條規定,在督察單位調查事實及證據時,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36條至第43條有關「職權調查原則」、「自行提出證據及申請調查證據」、「調查證據之書面紀錄」、「相關之人到場陳述之通知」、「必要文書等提供之要求」、「鑑定人」、「勘驗」、「採證之法則」等相關規定辦理。然而,由於提供的上述資料並未包含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第7條的完整內容,以及具體的範例,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
- 證據名詞
- 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三條條文
- 職權調查原則名詞
- 鑑定名詞
- 勘驗名詞
- 行政程序法 第 36 條條文
- 行政程序法 第 37 條條文
- 行政程序法 第 38 條條文
- 行政程序法 第 39 條條文
- 行政程序法 第 40 條條文
- 行政程序法 第 41 條條文
- 行政程序法 第 42 條條文
- 行政程序法 第 4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