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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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案件相關人員陳述意見,應全程錄影或錄音。其陳述意見,得以書面或口頭為之,其以口頭為之者,督察或協助調查之人員,應將其陳述作成紀錄,並向陳述人朗讀或令其閱覽,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紀錄。紀錄應令陳述人緊接其紀錄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陳述人拒絕者,應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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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第8條」規定了在調查案件相關人員陳述意見時應遵守的程序。根據該條款,調查人員應全程錄影或錄音所有陳述過程。陳述者可以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陳述,若以口頭方式,督察或協助調查的人員應將其陳述寫下來並讀給陳述人聽或讓其閱覽。如果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應在紀錄上附記其異議。紀錄應該在陳述結束後讓陳述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果陳述人拒絕簽名等,應該在紀錄上說明理由。 範例:在一起國家情報工作督察的調查中,調查人員對一位關鍵證人進行了陳述意見的收集。根據該法條,調查人員全程錄音了證人的口頭陳述。接著,他們在陳述結束後將陳述內容寫下來並讀給證人聽。證人對其中一部分內容提出了異議,調查人員在紀錄上附上了證人的異議陳述。最後,證人在紀錄末尾簽下了自己的名字。
- 異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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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