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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後,補助親屬營救費項目如下: 一、涉訟之訴訟費及律師費。 二、爭取改善獄中生活條件、假釋、減輕或免除其刑,以及其他因營救所需之必要費用
  2. 情報人員因喪失人身自由而涉訟,由其隸屬之情報機關協助親屬聘請律師或辯護人進行法律救助。
  3. 前項聘用律師員額及相關費用,應先報請其隸屬之情報機關審查,並送主管機關備。
  4. 第一項第二款之費用,親屬應提出必要之證明。但無法證明者,不在此限。
  5. 前項但書情形,每一情報人員每年最高補助五十萬元。但應由親屬提出營救成果,報請隸屬之情報機關審查,並送主管機關核備後發給。
  6. 前二項之營救,由親屬提出營救計畫,經隸屬之情報機關審查送主管機關核備後,並由隸屬之情報機關指導執行者,其營救費用由隸屬之情報機關及主管機關視親屬提出之營救成果,審查予以全部或部分補助,不受前項五十萬元之限制。
  7. 親屬首次提出營救計畫,經隸屬之情報機關審查送主管機關核備,並由隸屬之情報機關指導執行者,得依所需費用發給半數金額,不受提出營救成果之限制。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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