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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 11 條

  1. 1.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後,補助親屬營救費項目如下: 一、涉訟之訴訟費及律師費。 二、爭取改善獄中生活條件、假釋、減輕或免除其刑,以及其他因營救所需之必要費用
  2. 2.情報人員因喪失人身自由而涉訟,由其隸屬之情報機關協助親屬聘請律師或辯護人進行法律救助。
  3. 3.前項聘用律師員額及相關費用,應先報請其隸屬之情報機關審查,並送主管機關備。
  4. 4.第一項第二款之費用,親屬應提出必要之證明。但無法證明者,不在此限。
  5. 5.前項但書情形,每一情報人員每年最高補助五十萬元。但應由親屬提出營救成果,報請隸屬之情報機關審查,並送主管機關核備後發給。
  6. 6.前二項之營救,由親屬提出營救計畫,經隸屬之情報機關審查送主管機關核備後,並由隸屬之情報機關指導執行者,其營救費用由隸屬之情報機關及主管機關視親屬提出之營救成果,審查予以全部或部分補助,不受前項五十萬元之限制。
  7. 7.親屬首次提出營救計畫,經隸屬之情報機關審查送主管機關核備,並由隸屬之情報機關指導執行者,得依所需費用發給半數金額,不受提出營救成果之限制。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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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我們提供的法律資料,對於《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第11條的釋義如下: 根據該法第11條,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後,親屬可以申請補助營救費用,具體規定如下: 1. 補助項目包括涉訟的訴訟費用以及律師費用,還有為改善被拘留期間的生活條件、尋求假釋、減刑或免除刑罰所需的其他必要費用。 2. 情報人員因喪失人身自由而涉訟時,其所屬的情報機關應協助親屬聘請律師或辯護人進行法律救助。 3. 聘用律師的人數和相關費用需要先報請所屬的情報機關審查,並經主管機關核備。 4. 親屬在提出申請時應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但無法提供證明的情況可能不在此限制之內。 5. 每位情報人員每年最高可獲得50萬元的補助金額,但需要親屬提供營救成果,並報請所屬的情報機關審查,並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才能發放。 6. 營救計畫需要由親屬提出,經所屬的情報機關審查並送主管機關核備後執行,情報機關會指導執行計畫,營救費用則由情報機關和主管機關根據親屬提出的營救成果進行全部或部分的補助,不受50萬元限制。 7. 第一次提出營救計畫時,經所屬的情報機關審查送主管機關核備後,可以根據所需費用的一半發放,不受營救成果的限制,但最高不得超過25萬元。 以上是對於《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第11條的釋義,參考了最新的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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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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