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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喪失人身自由之情報人員,其直系親屬、配偶、兄弟姊妹、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赴其所在國家(地區)探視或營救者,交通費全額補助,並補助其中一人住宿及生活費五萬元,餘每人二萬元。
  2. 前項補助經費每一失事情報人員每年度以一百萬元為限。
  3. 情報人員無第一項所列親屬,或該等親屬均因法律或事實上原因無法前往,得由其隸屬之情報機關指派第一項以外之親屬前往,並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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