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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 16 條

本辦法之補償及救助項目執行期間,隸屬之情報機關應將相關原始憑證送回主管機關存管,並退還該機關申撥經費時,繳交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或國軍統一收(領)據。但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補償及救助項目,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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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第16條,情報機關在執行補償及救助項目期間,應將相關的原始憑證送回主管機關進行審核和存管。當該機關退還申撥經費時,情報機關應提供繳交的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或國軍統一收(領)據。然而,非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的補償及救助項目不受此限制。 這意味著情報機關在執行補償及救助項目時,必須將相關的憑證審核和存儲在主管機關,並在退還經費時提供相關的收據。然而,如果補償和救助項目不是由主管機關提供預算支持,則不需要遵守這一規定。 資料來源: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中華民國行政院(2018)。取自https://www.niap.org.tw/Main/Doc.aspx?path=1566&p=4.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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