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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之補償及救助項目執行期間,隸屬之情報機關應將相關原始憑證送回主管機關存管,並退還該機關申撥經費時,繳交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或國軍統一收(領)據。但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補償及救助項目,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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