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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施行。
  2. 本法施行之日起至本法修正施行之日止,情報人員退離職後有因曾從事情報工作之事由致喪失人身自由時,依主管機關原有之補償標準補償。但本辦法補償項目為該標準所未規範者,依本辦法補償項目及數額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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