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 17 條
- 1.本辦法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施行。
- 2.本法施行之日起至本法修正施行之日止,情報人員退離職後有因曾從事情報工作之事由致喪失人身自由時,依主管機關原有之補償標準補償。但本辦法補償項目為該標準所未規範者,依本辦法補償項目及數額補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訊,無法回答關於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第17條的問題,因為在提供的內容中並未提及該條法規的具體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