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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從事情報工作期間喪失人身自由之情報人員。情報人員退離職後有因曾從事情報工作之事由,致喪失人身自由時,亦同。
  2. 本法施行前,前項情報人員曾喪失人身自由,在本法施行後喪失人身自由狀態仍繼續者,其補償及救助費用,由隸屬之情報機關支給之。
  3. 本辦法所稱喪失人身自由,係指遭羈押、徒刑、拘役或其他人身自由遭受限制拘束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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