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 2 條
- 1.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從事情報工作期間喪失人身自由之情報人員。情報人員退離職後有因曾從事情報工作之事由,致喪失人身自由時,亦同。
- 2.本法施行前,前項情報人員曾喪失人身自由,在本法施行後喪失人身自由狀態仍繼續者,其補償及救助費用,由隸屬之情報機關支給之。
- 3.本辦法所稱喪失人身自由,係指遭羈押、徒刑、拘役或其他人身自由遭受限制拘束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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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第2條的釋義如下: 1. 本辦法適用對象: 本辦法適用於從事情報工作期間喪失人身自由的情報人員。意即只有在從事情報工作期間喪失人身自由的情況下,該法規才會適用。另外,情報人員退離職後若有因從事情報工作而喪失人身自由的情況,該法規仍然適用。 2. 後續喪失人身自由狀態的責任與救助: 根據本法施行前已經喪失人身自由的情報人員,在本法施行後如果其人身自由狀態仍然持續,其補償和救助費用應由其所隸屬的情報機關提供。 3. 喪失人身自由的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喪失人身自由,指的是遭受羈押、徒刑、拘役或其他限制拘束而經由主管機關認定的情況。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法條及相關資料進行逐條的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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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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