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 3 條
- 1.情報機關知悉所屬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時,應即將相關資料報送主管機關,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人員基本資料。 二、所在國家(地區)。 三、案情摘要。
- 2.主管機關應指派專人辦理之,並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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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第3條的規定,情報機關在得知其所屬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的情況下,有以下的義務和程序: 1. 情報機關應立即將相關資料報送主管機關,並詳記以下事項: 一、喪失人身自由的情報人員的基本資料。 二、喪失人身自由的情報人員所在的國家(地區)。 三、關於案情的摘要。 2. 主管機關應指派專人負責處理此事,並且應該確保相關資訊的保密性。 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情報人員的權益和保密性,並確保在情報活動中發生人身自由喪失的情況下能及時得到處理和救助。目的是為了提供一個穩定的情報環境,並確保情報活動的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 -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行政院公報)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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