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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 4 條

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推定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 一、經情報機關查證確有喪失人身自由之事實者。 二、所在國家(地區)之法院判決書或釋放證明書等足資證明喪失人身自由之事實者。 三、所在國家(地區)之廣播、報章或佈告等足資證明喪失人身自由之事實者。 四、其他有關佐證之資料足資證明喪失人身自由之事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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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第4條,根據該條款的內容,有以下幾種情況被推定為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 1. 經情報機關查證確有喪失人身自由之事實者。 2. 有所在國家(地區)之法院判決書或釋放證明書等足資證明喪失人身自由之事實者。 3. 有所在國家(地區)之廣播、報章或佈告等足資證明喪失人身自由之事實者。 4. 其他有關佐證之資料足資證明喪失人身自由之事實者。 這些情況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必須足以證明情報人員已經喪失了人身自由。例如,一份法院判決書可以作為證明,或者是有可信度的廣播報導,還有其他相關文件。然而,根據該法條的描述,應當注意因為喪失人身自由的情況是敏感的,並且參考資料可能不會被公開。因此,具體案例和相關參考資料並不容易獲得。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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