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 5 條
- 1.本辦法之補償及救助項目如下: 一、俸給補償金。 二、精神撫慰金。 三、獲釋慰問金。 四、從事情報工作喪失人身自由所生財產損害之補償金。 五、因從事情報工作喪失人身自由所生之醫療費。 六、親屬營救費、探視費 七、親屬三節慰問金及補償金。
- 2.前項各款有停發或無法發給之情事者,應由隸屬之情報機關設立不計息國庫專戶存管,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費用,於情報人員返國或返回駐地後發給;第六款、第七款之費用,於停發或無法發給事由消滅後發給其親屬,至情報人員獲釋止,停發或無法發給事由仍存在者,該項費用全數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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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律資料,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第5條規定了本辦法之補償及救助項目。以下是各項補償及救助項目的說明: 一、俸給補償金: 指情報人員因喪失人身自由所應享有的工作薪資補償金。 二、精神撫慰金: 指情報人員因喪失人身自由所遭受的心理痛苦和悲傷的補償金。 三、獲釋慰問金: 指情報人員因獲釋後所獲得的慰問金。 四、從事情報工作喪失人身自由所生財產損害之補償金: 指情報人員因喪失人身自由而造成的財產損害的補償金。 五、因從事情報工作喪失人身自由所生之醫療費: 指情報人員因喪失人身自由而需要支付的醫療費用。 六、親屬營救費、探視費: 指情報人員的親屬為了營救情報人員所支付的費用和探望情報人員所支付的費用。 七、親屬三節慰問金及補償金: 指情報人員的親屬在重要節日所獲得的慰問金和補償金。 此外,第2條規定,若各項補償及救助項目因停發或無法發放,情報機關應設立不計息國庫專戶存管,第1條至第5條之費用應在情報人員返國或返回駐地後發給。而第6條和第7條的費用則應在停發或無法發放的原因消除後發給情報人員的親屬,若停發或無法發放的原因仍然存在則該費用應全部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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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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