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 7 條
- 1.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費用親屬領受順序如下: 一、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祖父母、孫子女、寡媳及鰥婿。 三、兄弟姊妹。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 2.前項親屬同一順序有數人時,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其他事由不得領受時,由同一順序之其餘親屬平均領受。
- 3.第一項所定親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發補償金。 一、配偶、寡媳或鰥婿再婚者。 二、兄弟姐妹已成年且有謀生能力者。 三、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已有人扶養者。 四、無第一項各款之親屬者。 五、經情報人員以書面明文排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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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第7條的規定,費用領受的順序如下: 1. 父母、配偶及子女。 2. 祖父母、孫子女、寡媳及鰥婿。 3. 兄弟姊妹。 4. 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但限於無人扶養者。 當同一順序出現多人時,應平均分配;若有人死亡、被拋棄或因其他原因不能領受時,則由同一順序中剩下的親屬平均分配。 另外,根據第3條的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親屬將停止領取補償金: 1. 配偶、寡媳或鰥婿再婚的情況。 2. 兄弟姊妹已經成年且具有謀生能力。 3.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祖父母已經有人扶養。 4. 沒有符合前述任何款項的親屬存在。 5. 情報人員已書面排除該親屬領取補償金。 例子:如果情報人員有父母和配偶,則補償金應該優先給予父母和配偶。如果情報人員的父母已經有其他人扶養,則他們將不再有資格領取補償金。如果情報人員沒有父母、配偶和子女,但有兄弟姊妹,那麼補償金將平均分給所有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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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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