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喪失人身自由之情報人員應發給其精神撫慰金。
- 前項精神撫慰金,以第六條俸給補償金為基準,並依喪失人身自由之期間以月為單位計算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並自喪失人身自由之日起依第五條第二項方式存管。
- 喪失人身自由之情報人員獲釋返國或返回駐地後,應依下列標準發給一次慰問金: 一、喪失人身自由期間未滿五年者,新臺幣(以下同)二十萬元。 二、喪失人身自由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四十萬元。 三、喪失人身自由達十年以上者,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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