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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 8 條

  1. 1.喪失人身自由之情報人員應發給其精神撫慰金。
  2. 2.前項精神撫慰金,以第六條俸給補償金為基準,並依喪失人身自由之期間以月為單位計算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並自喪失人身自由之日起依第五條第二項方式存管。
  3. 3.喪失人身自由之情報人員獲釋返國或返回駐地後,應依下列標準發給一次慰問金: 一、喪失人身自由期間未滿五年者,新臺幣(以下同)二十萬元。 二、喪失人身自由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四十萬元。 三、喪失人身自由達十年以上者,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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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第8條的規定,針對喪失人身自由的情報人員,有以下幾項給付和補助措施: 1.給予精神撫慰金:根據第1項的規定,情報人員在喪失人身自由期間所經歷的精神上的痛苦,將獲得相應的補償。然而,該條文並未明確規定精神撫慰金的金額,需要參考第6條第1項的俸給補償金作為基準。 2.精神撫慰金的計算方式:根據第2項的規定,精神撫慰金將根據喪失人身自由的期間以月為單位進行計算。若未滿一個月的情況,將以一個月計算。此外,根據第5條第2項的規定方式,精神撫慰金將以存管的方式提供。 3.一次性慰問金:喪失人身自由的情報人員在獲釋返國或返回駐地後,將獲得一次性慰問金。根據第3項的規定,慰問金的金額將根據喪失人身自由的期間進行劃分,具體如下: - 喪失人身自由期間未滿五年者,慰問金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 喪失人身自由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慰問金為新臺幣四十萬元。 - 喪失人身自由達十年以上者,慰問金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以上就是根據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第8條的規定所進行的解釋。請注意,這些解釋是根據該法條的內容和所提供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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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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