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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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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致喪失人身自由期間,每年三節應各發給有領受權親屬合計五萬元之慰問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第16條規定,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致喪失人身自由期間,每年三節應各發給有領受權親屬合計五萬元之慰問金。這意味著,當情報協助人員在執行任務時遭受人身自由的喪失,他們的親屬將獲得五萬元慰問金,而這個金額將在每年的三個節日支付給他們。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彌補情報協助人員在執行任務期間的困難和犧牲,同時向他們的親屬表達敬意和關懷。

  • 人身自由名詞
  • 慰問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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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第 16 條規定:「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致喪失人身自由期間,每年三節應各發給有領受權親屬合計五萬元之慰問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