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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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得申請訴訟補助,延聘律師之員額及費用,於偵查、民刑事訴訟每案每一審級以一位為限,其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前一年度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之一點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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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第17條,情報協助人員在執行任務期間涉及民事或刑事訴訟案件時,可以申請訴訟補助,包括提供律師的人數和費用。在偵查和民事刑事訴訟中,每個案件每個審級僅限制一位律師的提供,補助金額的總計不能超過前一年度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的1.5倍。 根據此法條,以下是可能的範例: - 若情報協助人員在一個刑事案件中需要辯護律師的支援,根據第17條的規定,他們可以申請一位律師並獲得相關費用的補助。補助金額的總計不能超過前一年度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的1.5倍。 - 若情報協助人員參與了一個涉及民事訴訟案件的事件,根據第17條,他們可以申請一位律師的支援並獲得相應的補助金。在偵查和民事訴訟的每個審級中,只能提供一位補助的律師,補助金額的總計不能超過前一年度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的1.5倍。
- 偵查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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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