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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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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致失業,具工作能力與繼續工作意願,且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工作或就業諮詢者,由隸屬之情報機關審查,依下列方式給予救助: 一、未領受我國或駐在國(地區)失業給付且未同時領受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每月補償金者,依失業前一年平均月薪資所得或失業前一年所屬國家(地區)政府統計之人均所得月平均數發給失業救助費至獲得新職時為止,最長以二年為限。但必要時,得再延長一年。 二、領有我國或駐在國(地區)失業給付或獲得新職,然失業給付或新職薪資不及失業前一年平均月薪資所得者,依失業前一年平均月薪資所得發給差額至恢復原所得時為止,最長以一年為限。
  2. 2.前項第一款之失業救助費發放標準,得擇優發放。同款之失業救助期間屆滿一年半前,應依該款但書規定檢討有無延長必要。
  3. 3.第一項予之失業救助費,於救助期間屆滿前半年之給付,情報協助人員應持續參加駐在國(地區)認可之職業訓練並提出證明後,始得發給。但駐在國(地區)無職業訓練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第18條,該條款規定了情報協助人員在執行任務中失業時的救助辦法。以下是對該條款的逐項釋義: 1. 根據該條第一款,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而失業時,必須具備工作能力和繼續工作的意願,並且不能因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工作推介或職業諮詢。在這種情況下,情報機關將進行審查並依據以下方式提供救助: - 如果該人未領取國內或駐外失業給付並且未同時領取該條第四項第一款所提到的每月補償金,將根據失業前一年的平均月薪資或所屬國家政府統計的人均月收入平均數發放失業救助費,直到獲得新職位為止,最長可達兩年,但在必要情況下,可再延長一年。 - 如果該人正在領取國內或駐外失業給付或已經獲得新職位,但失業給付或新職薪資低於失業前一年的平均月薪資,則可以根據失業前一年平均月薪資發放差額補償,直到恢復原有收入為止,最長可達一年。 2. 根據該條第二款,對於前款第一項失業救助費發放標準,可以選擇最佳的發放方式。在前款第一項失業救助期間快到滿一年半之前,應根據該項款但書的規定檢討是否有必要延長救助期間。 3. 根據該條第三款,對於獲得前款核予的失業救助費,在救助期間快到滿一年半之前的半年內發放時,情報協助人員必須持續參加駐外國家認可的職業訓練並提供相應的證明。但如果駐外國家沒有提供職業訓練,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 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行政院國家安全會議,2011年5月24日修訂。 - 勞動基準法全文及修正條文,行政院勞委會,2020年1月1日最新修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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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第 18 條規定:「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致失業,具工作能力與繼續工作意願,且非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