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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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情報協助人員於喪失人身自由期間死亡時,應即停發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九款之費用,改發給一次死亡補償金,並不得再依同一事由領受本辦法其他死亡補償金。
- 2.情報協助人員喪失人身自由之精神撫慰金已存管於國庫專戶者,視為情報協助人員之遺產。
- 3.死亡補償金之計算標準,年資未滿五年者,給予二百個基數;五年至十年者,給予二百二十個基數;逾十年以上者,給予二百四十個基數。但補償金不得低於二千萬元或高於三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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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第19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情報協助人員在喪失人身自由期間死亡時,應停止支付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和第九款所規定的費用,並改為支付一次性死亡補償金。此時,情報協助人員將不再有資格領取本辦法其他死亡補償金。 2. 如果情報協助人員喪失人身自由期間的精神撫慰金已被存入國庫專戶,則該金額視為情報協助人員的遺產。 3. 死亡補償金的計算標準如下:年資未滿五年的情報協助人員將獲得200個基數的補償金;年資五年至十年的情報協助人員將獲得220個基數的補償金;年資超過十年的情報協助人員將獲得240個基數的補償金。然而,補償金不得低於2,000萬元或高於3,000萬元。 以上回答來自於《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第19條的規定。
- 人身自由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九款條文
- 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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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