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 21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第21條,該條有兩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傷害、住院慰撫金、醫療費、失能補償金、涉訟救助費、失業救助費、喪失人身自由精神撫慰金、獲釋慰問金及財產損害補償金由情報協助人員領受。根據此規定,情報協助人員在相關事件中若有受到傷害、住院、需要醫療費支出、失去勞動能力、涉及訴訟需要救助費用、失業需要救助費用、喪失人身自由期間的精神撫慰金、釋放後需要慰問的金額或者財產損失,都可以領受該補償金。 第二項規定,喪失人身自由期間之補償金、死亡補償金、親屬營救費、探視費、親屬三節慰問金及親屬補償金由情報協助人員之親屬領受。根據此規定,情報協助人員在喪失人身自由期間需要領取的補償金、死亡補償金、親屬營救費用、探視費用、親屬三節慰問金以及親屬補償金,都是由情報協助人員的直系親屬來領受。 參考資料: 1. 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網址]: https://www.lawsnote.com/laws/1232/#_286 [存取日期]: 2022年10月24日
- 人身自由名詞
- 慰問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