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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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死亡補償金、第五款及第九款之費用親屬領受順序如下: 一、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祖父母、孫子女、寡媳及鰥婿。 三、兄弟姊妹。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 2.前項親屬同一順序有數人時,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其他事由不得領受時,由同一順序之其餘親屬平均領受。
- 3.第一項所定親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發補償金: 一、配偶、寡媳或鰥婿再婚者。 二、兄弟姐妹已成年且有謀生能力者。 三、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已有人扶養者。 四、無第一項各款之親屬者。 五、經情報協助人員以書面明文排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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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第22條,有以下釋義: 1.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死亡補償金、第五款及第九款之費用親屬領受順序如下: - 第一順序:父母、配偶及子女。 - 第二順序:祖父母、孫子女、寡媳及鰥婿。 - 第三順序:兄弟姊妹。 - 第四順序: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範例:如果被情報協助人員因犯罪行為而死亡,他的補償金應按照上述順序分配給他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其中某些親屬不符合條件,則可以順延到下一順序的親屬。 2. 前項親屬同一順序有數人時,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其他事由不得領受時,由同一順序之其餘親屬平均領受。 範例:如果同一順序的親屬有多個人,則應平均分配給他們。如果其中某個人已經死亡、被拋棄或因其他原因無法領受,則應由同一順序的其他親屬平均領受。 3. 第一項所定親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發補償金: - 配偶、寡媳或鰥婿再婚者。 - 兄弟姐妹已成年且有謀生能力者。 - 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已有人扶養者。 - 無第一項各款之親屬者。 - 經情報協助人員以書面明文排除者。 範例:如果符合第一項所定的親屬有再婚的配偶、成年且有謀生能力的兄弟姊妹、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已有人扶養或沒有符合以上條件的親屬,或被情報協助人員以書面明確排除,則補償金將停止發放。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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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