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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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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報人員,因在境外地區從事情報工作致傷、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者。
  2. 2.前項情形之情報人員除依其原軍、文職身分領受主管機關給之法定給與外,由其隸屬之情報機關依本辦法發給醫療費補助、慰撫金及撫卹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第2條的情報,可以得到以下幾點釋義: 1. 根據該法第3條第1項第3款,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在境外地區從事情報工作的情報人員,且因此工作而受傷、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 2. 根據第2條第1項規定,受傷、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的情報人員除了可以依法定給與領取外,還可以依據本辦法由他們所屬的情報機關發給醫療費補助、慰撫金及撫卹金。 這些釋義是根據提供的資料進行推斷,並沒有具體的範例來支持這些釋義。因此,具體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的基準與發給辦法,需要參考更具體的法律文件和相關資料來進一步了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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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報人員,因在境外地區從事情報工作致傷、失能、身心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