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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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第2條的情報,可以得到以下幾點釋義: 1. 根據該法第3條第1項第3款,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在境外地區從事情報工作的情報人員,且因此工作而受傷、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 2. 根據第2條第1項規定,受傷、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的情報人員除了可以依法定給與領取外,還可以依據本辦法由他們所屬的情報機關發給醫療費補助、慰撫金及撫卹金。 這些釋義是根據提供的資料進行推斷,並沒有具體的範例來支持這些釋義。因此,具體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的基準與發給辦法,需要參考更具體的法律文件和相關資料來進一步了解。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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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