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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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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情報人員因從事情報工作致傷就醫期間所生之醫療費用全額補助。補助項目包含情報人員自行負擔之急診、住院、診療、檢查、處置、藥(衛)材等經醫師診斷確認必要之醫療費用。
  2. 2.前項醫療費用得以國民健康保險給付或其隸屬機關以公費投保之給付者,不予補助。但因傷勢嚴重有緊急就醫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3. 3.境外就醫之醫療費用以當地幣別計發。
  4. 4.第一項醫療費用之補助應於出院日起三個月內,檢據向隸屬機關申請,並覈實銷。但因故或境外就醫,無法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經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至遲應於出院後五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補助。
  5. 5.同一負傷事故申請補助,以一次為原則;重複就醫者其各項費用不予補助。但經醫師鑑定轉診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第3條」,以下是該條款的解釋: 1. 情報人員在從事情報工作期間因受傷就醫所產生的醫療費用將全部補助。這些費用包括情報人員自行支付的急診、住院、診療、檢查、處置、藥品等經醫師確認為必要的醫療費用。 舉例:一位情報人員在執行任務時身體受傷,需要接受急診、住院治療、手術、藥物等醫療費用,這些費用都將被全額補助。 2. 如果前述的醫療費用已經可以從國民健康保險或所屬機關的公費保險中獲得支付,則不再進行補助。不過,如果受傷情況嚴重需要緊急就醫,則不受此限制。 舉例:情報人員的受傷就醫費用已經在國民健康保險的範圍內給付或者是所屬機關的公費保險支付時,將不再獲得補助。但如果受傷情況嚴重需要緊急就醫,則不受此限制。 3. 若情報人員需要在國外接受醫療治療,則醫療費用將以當地貨幣計算支付。 舉例:情報人員因為任務需求需要到國外接受醫療治療,這些醫療費用將按照當地貨幣計算支付。 4. 醫療費用的補助申請應在出院後三個月內向所屬機關提交並確實核銷。不過,如果因故或因治療在國外,無法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申請,並經機關首長核准,則不受此限制,但是最遲應在出院後五年內提交申請,逾期將不予補助。 舉例:情報人員在出院後三個月內向所屬機關提交醫療費用的申請,並進行核銷。如果因故或因治療在國外,無法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申請,但經機關首長核准,則可以在出院後五年內提交申請。 5. 對於同一起事故的補助申請,以一次為原則,重複就醫的費用將不予補助。不過,經醫師鑑定有轉診情況的除外。 舉例:情報人員在一次事故中受傷,需要多次就醫治療。根據本條款,只有第一次就醫的費用可以獲得補助,後續的重複就醫費用將不予補助。但如果經醫師鑑定需要轉診治療的情況,則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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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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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第 3 條規定:「情報人員因從事情報工作致傷就醫期間所生之醫療費用全額補助。補助項目包含情報人員自行負擔之急診、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