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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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情報人員因從事情報工作受傷或住院,依下列基準發給一次慰撫金: 一、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生命危險者,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傷勢嚴重住院有失能或身心障礙之虞者,發給新臺幣十六萬元。 三、傷勢嚴重連續住院三十日以上者,發給新臺幣八萬元。 四、連續住院二十一日以上,未滿三十日者,發給新臺幣六萬元。 五、連續住院十四日以上,未滿二十一日者,發給新臺幣四萬元。 六、連續住院未滿十四日者,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七、未住院而須治療七次以上者,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八、前七款情形如係因冒險犯難或遭受攻擊所致者,依前七款標準加二倍發給。
- 2.依本辦法發給之慰撫金,因同一事由,已依其他法令發給慰問金者,應予抵充,僅發給其差額,已達本辦法給與基準者,不再發給。
- 3.第一項所定慰撫金,情報人員有故意情事者,不發給;有重大過失情事者,減發百分之三十。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認定,由核定權責機關依事實調查或依有關機關之鑑定報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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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第4條,情報人員因從事情報工作受傷或住院,將依下列基準發給一次慰撫金。根據情報人員傷勢的嚴重程度和住院時間長短,慰撫金的發給金額將作相應調整。根據法規,慰撫金的發給金額如下: 1. 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生命危險者,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2. 傷勢嚴重住院有失能或身心障礙之虞者,發給新臺幣十六萬元。 3. 傷勢嚴重連續住院三十日以上者,發給新臺幣八萬元。 4. 連續住院二十一日以上,未滿三十日者,發給新臺幣六萬元。 5. 連續住院十四日以上,未滿二十一日者,發給新臺幣四萬元。 6. 連續住院未滿十四日者,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7. 未住院而須治療七次以上者,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8. 如果上述情況是因冒險犯難或遭受攻擊所致,則按照上述基準的兩倍發給慰撫金。 此外,如果根據其他法令已經發給慰問金的話,根據本辦法所發給的慰撫金將進行抵充,只會支付差額。已達到本辦法給與基準的情報人員將不再獲得慰撫金。對於故意或有重大過失的情況,將不發給慰撫金;對於有重大過失的情況,則會減少發給金額的百分之三十。對於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判定,將由核定權責機關根據事實調查或有關機關的鑑定報告來進行。
- 法令名詞
- 慰問金名詞
- 抵充名詞
- 故意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核定名詞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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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