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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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情報人員因從事情報工作而受傷致失能或身心障礙者,除法定給與外,增發撫卹金,並依下列基準一次發給: 一、一等身心障礙或全失能者,給與五個基數。 二、二等身心障礙或半失能者,給與四個基數。 三、三等身心障礙或部分失能者,給與三個基數。 四、重度機能障礙,給與二個基數。 五、輕度機能障礙,給與一個基數。 六、前五款情形如係因冒險犯難或遭受攻擊所致者,依前五款標準加二倍發給。
- 2.前項所定失能及機能障礙等級,軍職人員準用軍人身心障礙等級區分標準表,文職人員準用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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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第5條,情報人員因從事情報工作而受傷致失能或身心障礙時,除法定給與外,還可以獲得增發撫卹金。根據該條的基準,情報人員的給與金額如下: 1. 如果屬於一等身心障礙或全失能者,則給與金額為五個基數。 2. 如果屬於二等身心障礙或半失能者,則給與金額為四個基數。 3. 如果屬於三等身心障礙或部分失能者,則給與金額為三個基數。 4. 如果是重度機能障礙者,則給與金額為二個基數。 5. 如果是輕度機能障礙者,則給與金額為一個基數。 6. 如果受傷是因為冒險犯難或遭受攻擊所致,則根據前述基準給與金額加倍。 此外,根據第2項的規定,軍職人員的失能及機能障礙等級可以參照軍人身心障礙等級區分標準表,而文職人員則可以參照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進行判斷。 參考資料: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
- 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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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